四川省龙氏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龙氏商会
英文名称: long's Sichuan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LSP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龙氏商会是由在川工商企、事业单位、龙氏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以及龙氏在川工商企业各界成功人士、社会贤达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国家政策,敦睦宗亲,促进和谐,加强协作,发挥优势,维护权益,服务发展,为促进四川和国家的经贸、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完善和补充,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工商联,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四川龙氏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会务
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和正当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
2、组织经贸、科技、政策和行政法令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四川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贸易交流和其他各项经济、科技协作等商务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4、协助工商、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质检、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会员单位的有关登记、证照办理年检和经常性的业务督查、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服务质量,密切政企关系。
5、组织会员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行业行规教育活动,弘扬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龙氏川企业良好形象。
6、组织会员自愿参加赈灾、扶贫济困、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活跃会务;组织务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交流等活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兄弟省龙氏商会组织之间的联谊与交流。
7、承担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委办的工作任务。
8、编缉、出版、发行、本会期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川资工商企事业、龙氏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单位及个人,龙氏在川各界贤达,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与方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秘书处受理批准,确定会员资格;
3、经本会会长审查同意的在川龙氏专家、学者,成功人士,社会贤达等,征得本人同意,均可被邀请为本会顾问、特邀会员。
4、颁发会员、顾问、“特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各项会务活动;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学习、服务等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2、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3、向本会提供有关真实准确的资信,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各项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费收留办法及标准
会员被本会正式批准入会后,正式成为本商会会员。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5万元
常务副会长1万元
副会长0.5万元
会员0.1万元
说明:会员如主动或被清除退出会,所缴会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项会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报告;
2、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3、修改本会章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或委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表决,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须经会员大会参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为有效。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12年)。(建议二届)
第十七条 本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会长对本会负责。监事长有权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如发现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可提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对相关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监事长各一名。会长可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另根据需要聘请办事员若干名。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受邀会员代表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可根据需要吸纳副会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常务会会议。会长常务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
1、检查、落实会员大会的决议,决策本会日常事务;
2、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审议提交会员代表会议的报告、工作计划、本会规章制度和议决的重大事项;
4、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5、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解任、辞退及相关待遇;
6、其他须提交会长常务会会议议决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受邀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 秘书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协助会长开展好各项工作;
2、受理会员申请,相关档案资料信息收集;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5、受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6、处理相关日常会务;
7、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经批准同意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民间资助;
4、龙氏企业或个人捐赠
5、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财产管理
1、会员缴纳会费及其他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活动范围内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2、建立相应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开支和档案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3、聘用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4、本会财产的收支、处置和管理必须接受本会会员的监督。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开支情况:
5、本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6、本会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替时必须申请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决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请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2、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终止;
3、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先行冻结,并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龙氏商会(筹备)
二0一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