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南地区东山龙氏总祠宗亲理事会
章 程
(中西南地区东山龙氏总祠第五届第二次宗亲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西南地区东山龙氏总祠宗亲理事会”。本会是龙氏宗亲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敦宗睦族、广结善缘、凝聚力量、促进发展,弘扬龙氏历史文化,缅怀列祖列宗丰功伟绩,开拓创新,不断推进龙氏家族事业向前发展。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族务活动,维护本宗族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各地宗亲开展寻亲联宗、寻根祭祖活动。积极研究龙氏历史文化,交流研究成果,开展多形式的有益的宗亲联谊活动。
第五条 加强龙氏宗亲联谊,为海内外宗亲寻根问祖提供方便,办好“中西南地区东山龙氏总祠宗亲联谊网”等活动,为龙氏家族提供研究平台。
第六条 为龙氏经济组织相互协作牵线搭桥。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商会与商会之间开展经济交流合作,洽谈项目,投资兴业。同时,为各地龙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和接待服务。
第七条 搞好东山总祠及各地分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工程,加快东山总祠百孝园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雕刻好五公祠神像,建设好南平侯三代合墓陵园,挖掘整理好龙氏历史文化,续修族谱。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龙氏宗亲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决策权;
3.对本会会务活动有批评、建议和咨询权;
4.有权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享受本会的有关福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龙氏文化研究,为龙氏公益事业捐资献物。
第十一条 会员除名:凡言行上严重损害本会形象或一年内未尽义务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除名,并在全体龙氏宗亲会上通报。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设:特邀总顾问、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联络部、宣教部、基建部、后勤部、财务室、文史室、监察室,这些机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兼任。各地分会按理事会机构设置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各县市设立分会,分会会长由总祠副会长担任,分会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在总祠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总祠理事会各分会设固定的办公室专用电话,会长、秘书长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理事会、分会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劳务报酬或义务为宗亲理事会服务。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1.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产生 按总人口的比例分配。本会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2.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4.理事会的理事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当选和表决
1.常务理事成员由各地推荐,大会主席团审核提出候选人,民主表决,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当选;
2.会长由常务理事成员民主推选,并表决,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产生;
3.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长在常务理事成员中提名,并通过半数以上代表表决产生。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聘请本会顾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顾问:由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研究成果和能力,又自愿为宗亲服务的人担任。主要指导本会工作,对本会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名誉会长:由德高望重、业绩显著的名人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为总祠捐款10万元以上又自愿为宗亲服务的人担任。主要协调本会与部门的关系,指导监督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由热心本会工作,为人正直清廉,有较高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和研究能力,在各种族务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人担任,负责本会全盘工作,召集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指导各地分会活动,协调与各级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走访名人及会员,决定各项公益事业和重大援建项目,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由具有会长条件的人担任,主要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常务工作,经会长授权,可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由具有会长条件的人担任,主要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做好会务工作,处理宗族相关事务,搞好分管的业务,发展会员,募集功德款项。经会长授权,可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有热心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又自愿为宗亲服务的人担任。负责本会文字秘书工作,搜集整理资料,发布相关信息,收集发放有关资料,定期向会长汇报情况,收录支谱编辑总谱发行,联络接待各地分会及会员等工作,为各地宗亲提供相关的历史资料,指导家谱的编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各地选出有威望、有代表性、热心本会工作,自愿为宗亲服务的代表担任。主要负责本会决议在本地的实施,同时分线联络各地会员工作,重点发展会员,募集公德款项。考察援建扶助项目,审议章程等事宜,经常向本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由热心本会工作,为人正直清廉,又自愿为宗亲服务的人担任,督促公德款项的使用,定期向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由具有秘书长条件的人担任。负责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宗亲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也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要超过一半才能开会,表决时以出席人员过半赞同即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会情况,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举行相关活动。
第七章 经费来源、支出、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的会费;
2.本会会员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各界名人的捐赠;
3.家族企业赞助和捐赠;
4.向政府申请扶助的资金;
5.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1.用于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种会议和慈善活动;
2.用于龙氏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汇编;
3.各地分会及宗亲之间的来往活动;
4.总祠及各地分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经费审核与管理
1.开设银行专用账户,由专人管理;
2.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各项经费由会计进行审查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重大经费开支或专项资金筹集,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日常事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支,会长外出期间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负责审批报支;
4.由监事长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和五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上公布资金收支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及各地组织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本会的荣誉和各地宗亲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西南地区东山龙氏总祠宗亲理事会
(农历)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